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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自贵与汪华兵、王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贵,汪华兵,王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54号原告:王自贵,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公务员,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华兵,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工商银行天门市支行职工,住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拥军、潘俊杰,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红,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工商银行天门市支行职工,住天门市。原告王自贵与被告汪华兵、王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自贵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贵对被告王天红的撤诉。审 判 长  陈友明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虞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