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慧东、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东,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慧东,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华鹏飞,董事长。李慧东与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仲裁(2016)4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序审判员 程 方 长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