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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玉萍诉 德令哈骏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德令哈骏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287号原告赵玉萍,女,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德令哈骏业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汉庭酒店6楼617室。法定代表人孙小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玉萍诉被告德令哈骏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萍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即300元由原告赵玉萍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