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卓越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与沈阳欧车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卓越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沈阳欧车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129号原告:沈阳卓越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二经街东路25栋126。法定代表人:马荣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枫,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欧车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11号。法定代表人:魏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卓越汽车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欧车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卓越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原告沈阳卓越汽车油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