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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楼婷、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楼婷,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文佳,郑智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楼婷,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伟,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胡林明,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徐文佳,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一审被告:郑智勇,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再审申请人楼婷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徐文佳、郑智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5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楼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