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李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86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创业广场****室。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瑞,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郭蕊,该公司法务。被告:李某,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致使不能明确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元,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 莎审 判 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