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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惠惠、魏亚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惠惠,魏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毛惠惠,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魏亚君,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惠惠为与被执行人魏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惠惠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亚君已履行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毛惠惠以与被执行人魏亚君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