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海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海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440号原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孟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磊,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家口市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啜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海峰,男,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海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张家口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利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