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海军,万年县惠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524-2号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零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6181024-X。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彭海军,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万年县。被申请人万年县惠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上坊乡高墩村,组织机构代码:69847913-9。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申请人彭海军、万年县惠农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计人民币4596937.06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海军、万年县惠农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彭海军名下登记有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该车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无法实际控制,且被执行人彭海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万年县惠农投资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所有资产均被上饶市公安局与万年县公安局查封,暂不宜进行拍卖处理;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