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群超与被告何新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549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对原告王群超与被告何新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桂090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90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广西君桂法律服务所律师”补正为“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审 判 长 刘怡敏人民陪审员 龙雪梅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