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蓉、卞军与范玮、程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蓉,卞军,范玮,程丹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965号之一原告:杨蓉,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军(系原告杨蓉之夫),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卞军,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范玮,男,1985年2月13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丹俊,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蓉、卞军与被告范玮、程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杨蓉、卞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蓉、卞军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玮、程丹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蓉、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40元,由原告杨蓉、卞军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生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