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强云与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云,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云,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荷花村,组织机构代码:20925297-0。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负责人。本院在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云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2015)筠连执654号〕,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被筠连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被政策性关闭后,其在筠连县安监局有应领取的关闭煤矿补助款,并由筠连县安监局分批次支付。本院现已提取筠连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安监局应领取的首批关闭煤矿补助款中的40587.50元补助款用于支付本案争议款,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强云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 宗 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茂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