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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牛春冬与被告刘全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冬,刘全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473号原告:牛春冬,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杜云江,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小刚,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全顺,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芳,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B座11层。负责人:王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冬,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牛春冬与被告刘全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牛春冬于2017年5月1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春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 兵审判员 万慧珍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