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金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744号原告:刘某,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学历,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胜云,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女,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与李某、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60元,减半收取计438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江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