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明聪与朱琼珍、钱云华、李佑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明聪,朱琼珍,钱云华,李佑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蒋明聪,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朱琼珍,女,汉族,63岁,居民,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钱云华,女,汉族,1979年5月2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李佑登,男,壮族,1952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蒋明聪与朱琼珍、钱云华、李佑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琼珍、钱云华、李佑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