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202民初2076号原告:徐某,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明,咸安区永安办事处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因其过错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无法进行夫妻生活,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经了解,被告六岁时,因车祸头脑受伤,导致神经受损、性功能缺失。被告结婚前隐瞒病史,故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周某辩称,同意离婚,依法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被告周某自愿离婚。二、原告徐某返还被告周某彩礼10000元,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付清。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