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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连水、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连水,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连水,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秉钊,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万象路涉外综合楼C区***号。再审申请人于连水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连水于2017年5月10日以与被申请人天津渤海和兴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于连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连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代理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