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权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刑初647号自诉人权花,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王德宁,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自诉人权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冯某花侵��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判令被告人冯某花返还自诉人所有的JLK300奔驰轿车,判令被告人冯某花赔偿自诉人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本院在审查期间,依照自诉人权花提交的刑事自诉状中所载明的被告人冯春花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十五号未能查找到被告人冯某花,无法向被告人送达刑事自诉状副本,且本案犯罪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权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晓瑞人民陪审员 杨 瑛人民陪审员 张志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相丽华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