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婕妤、张智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婕妤,张智昆,邵娟,张丰生,张根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朱婕妤,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张智昆,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邵娟,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张丰生,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张根法,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婕妤与被执行人张智昆、邵娟、张丰生、张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丰生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丰生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