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3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XX,莫晓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3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号。代表人:陈光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莫晓爱,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XX、莫晓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甬象商初字第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莫晓爱支付借款2934995.3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莫晓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莫晓爱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733号及733号2层房地产经本院拍卖,买受人周全法于2017年3月28日以2380100元竞得,申请执行人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执行款2323908.11元。另申请执行人从(2016)浙0225执1043号案件执行款中分配到执行款232315元。被执行人莫晓爱名下尚有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宏润花园17幢1301室的房地产,该房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XX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现被执行人XX、莫晓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