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阳善聪与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善聪,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阳善聪。被执行人李明华。阳善聪与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0652元、执行费为59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明华的收入10711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