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季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季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819号原告张秀云,女,195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小苇子沟村尚家营31号,身份证号:132629195910052221。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65年8月15日生,满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朝阳地村。被告季国民,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大苇子沟村,身份证号:13262919710321223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季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