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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袁丽杰与张放、锦州中储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杰,张放,锦州中储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160号原告袁丽杰,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寇立娜,系辽宁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放,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锦州中储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港花苑2号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丽杰与被告张放、锦州中储船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丽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丽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元,减半收取640.00元,由原告袁丽杰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姝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