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陶颖洁、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颖洁,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703号申请执行人陶颖洁,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臻路419号。法定代表人孙妙川。原告陶颖洁诉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05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9月30之前退还原告陶颖洁房屋首付款476737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486737元;若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应加付违约金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都系他人抵押物,本案无法处置;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黄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