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民生诉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民生,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民初1432号原告:严民生,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杨斌,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斌,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原告严民生诉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民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民生向本院起诉请求:1.由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杨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5日,原告经本村同学白民社介绍,借给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7万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1.5%,借期一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龙吉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告经本村村民白民社介绍,借给被告龙吉汽贸公司7万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1.5%,借期一年。期限到后,被告未能还款,被告杨斌与原告协商并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月利率按1%计算。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龙吉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原告严民生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杨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借条中明确载明系龙吉汽贸公司借款,并加盖龙吉汽贸公司印章,被告杨斌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应系职务行为,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杨斌系担保人或其他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情节,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严民生借款7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016年1月1日前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1月1日后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被告大荔县龙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