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济南军区政治部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济南军区政治部,广州中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03号原告:王永涛,男,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济南军区政治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社洲,主任。被告:广州中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峻峰,总经理。原告王永涛与被告济南军区政治部、被告广州中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永涛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永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