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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祥建与吴勇剑、徐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建,吴勇剑,徐先杰,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350号原告:李祥建,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吴勇剑,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徐先杰,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任店镇吕庄村107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吴松。职务:总经理。原告李祥建与被告吴勇剑、徐先杰、驻马店市大自然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祥建于2017年5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建撤诉。案件受理费7679元,减半收取3839.5元,由原告李祥建负担。审 判 长  姚建刚审 判 员  王华丽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