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南阳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836号原告:南阳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红军。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启伟,任公司负责人。被告: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任公司董事长。原告南阳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南阳投资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立案。原告南阳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南阳投资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属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0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南阳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刘 路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