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8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485号原告:江某,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张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罗忠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毅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