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西安联昊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成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昊物流有限公司,李成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420号原告:西安联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成成,男,汉族。原告西安联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联昊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联昊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西安联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敏丹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