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小梅与李娟、曹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梅,李娟,曹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076号原告:杨小梅,女,1971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均,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女,1989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未到庭)被告:曹雪,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杨小梅诉被告李娟、曹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小梅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梅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