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705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献县。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