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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705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献县。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