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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邹敏与谭永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敏,谭永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543号原告:邹敏,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被告:谭永兴,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住弋阳县。原告邹敏与被告谭永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身原因放弃该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敏撤回对被告谭永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敏负担。审判员  赖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