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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韩领军、张孝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领军,张孝利,李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韩领军。被执行人:张孝利。被执行人:李庆利。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8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 克 福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褚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