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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小红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红,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黄小红在本区中新城上城8栋25-10号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0.79克的毒品冰毒和1粒净重0.09克的毒品麻古卖给黄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对上述查获的冰毒及麻古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小红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黄小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小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