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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张冬梅、孟宪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张冬梅,孟宪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8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7133x9(1-1)。负责人李付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玉,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梅,女,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孟宪宽,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被告张冬梅、孟宪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冬梅、孟宪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