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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齐国申与李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779号齐国申,男性,1967年6月30日出生,住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5组;李光,男性,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三组。齐国申,男性,1967年6月30日出生,住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5组;李光,男性,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三组。本院在执行齐国申、李光与齐国申、李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艾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久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