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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卢光明、马协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光明,马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卢光明,男,生于1962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马协青,男,生于1957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卢光明与被执行人马协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16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洲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