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田龙与被执行人李亚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田龙,李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郑田龙。被执行人:李亚芳。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田龙与被执行人李亚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8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