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36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曾正福,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罗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匡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