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张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02行审50号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被申请人张继亮,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生。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的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被执行人张继亮占用的土地,有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唐家坟村村民为会员同意并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新国土资罚字(2016)第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振福审判员 高文学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