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文明、于光奇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明,于光奇,张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于光奇,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伯华,女,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赵文明申请执行于光奇、张伯华人格权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