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华兴与郑家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兴,郑家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404号原告:林华兴,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宝,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郑家财,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华,男,194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林华兴诉被告郑家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林华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家财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林华兴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