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太仓市金盛机模铸造厂与上海立涌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励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金盛机模铸造厂,上海立涌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32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金盛机模铸造厂,组织机构代码74373507-5,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华南村。投资人陆金虎,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上海立涌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8869-2,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1区380室。法定代表人励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励勇,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太仓市金盛机模铸造厂与上海立涌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励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上海立涌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励勇从2016年3月底开始每月支付太仓市金盛机模铸造厂4000元,至付清时为止,案件受理费918元由上海立涌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励勇承担。因上海立涌机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励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金盛机模铸造厂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5765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建 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 永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