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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沈汉江、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汉江,王国祥,王琴娟,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5996号申请执行人沈汉江,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国祥,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琴娟,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镇板桥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金云。被执行人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金云。原告沈汉江为与被告王国祥、王琴娟、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王国祥、王琴娟、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沈汉江借款本金2308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以1583000为基准,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款清日止;以500万元为基准,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款清日止;以500万元为基准,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以650万元为基准,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款清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名下财产都系他案抵押物,本案无法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