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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吕玲与程家礼、张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玲,程家礼,张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700号原告:吕玲,女,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家礼,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张旭,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玲诉被告程家礼、张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玲撤回起诉。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吕玲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