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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义勤与重庆尚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勤,重庆尚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816号原告:张义勤,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被告:重庆尚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7168497W。法定代表人:刘功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义勤诉被告重庆尚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荩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