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鲁宁、李少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宁,李少攀,刘焕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47号申请人:鲁宁,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申请人:李少攀,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刘焕田,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人鲁宁与被申请人李少攀、刘焕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申请人鲁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少攀、刘焕田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ASHJVD5Z0117Q000019V)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鲁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少攀、刘焕田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安燕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