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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任树成、黄国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树成,黄国斌,李志琴,胡红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树成,绰号“胡子”、“驳克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2011年8月30日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国斌,绰号“五麻里”,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由丰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志琴,绰号“琴仔”,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由丰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红武,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2016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由丰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树成、黄国斌、李志琴、胡红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树成、黄国斌、李志琴、胡红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8、9月期间,被告人黄国斌伙同任小琴(另案处理)、任辉平(在逃)等人以用扑克牌“牛牛”方式在丰城市石滩集镇的民房及石滩镇上车屋村等地进行赌博活动,每天从上午九时赌至下午五时,每次赌博都是按照倒庄抽取百分之五,封庄抽取百分之三的方式进行抽头,参赌人员从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赌博资金高达数万元。其中被告人黄国斌主要负责联系场地、负责后某、提供仆克牌、打扫卫生等;任某3负责看场子,协调关系等;邹某(在逃)、黄某1(另案处理)、被告人胡红武负责收“斗子钱”,提供免费午餐。赃款由被告人黄国斌及任某2、任某3三人平分。后因内部矛盾,被告人黄国斌退出股份。2015年底,任某2邀集被告人任树成一起开赌场,于是被告人任树成伙同任某2、邹某(在逃)等人从2015年底至2016年8月期间,在石滩集镇的民房及乡下,继续以用扑克牌“牛牛”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天从上午九时赌到下午五时散场。每次赌博都是按照百分之五的方式进行抽头,参赌人员从四、五人到二十几人不等,赌博资金高达数万元。其中被告人任树成负责聚拢参赌人员,任某2主要负责联系场地,肖聪(在逃)负责放哨,被告人李志琴和邹某、黄某1负责收“斗子钱”,提供免费午餐和饮用水。被告人任树成和任某2、邹某提供赌具并平分赃款。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树成、黄国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从中渔利;被告人李志琴、胡红武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树成、黄国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志琴、胡红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任树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8、9月期间,被告人黄国斌伙同任小琴(另案处理)、任辉平(在逃)等人以用扑克牌“牛牛”方式在丰城市石滩集镇及石滩镇上车屋村等地的民房进行赌博活动,每天从上午九时赌至下午五时左右散场,每次赌博都是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头,参赌人员从几人到几十人不等,赌博资金高达数万元。其中被告人黄国斌主要负责联系场地、负责后某、提供仆克牌、打扫卫生等;任某3负责看场子,协调关系等;邹某(在逃)、黄某1(另案处理)、被告人胡红武负责收“斗子钱”,提供免费午餐。赃款由被告人黄国斌及任某2、任某3三人平分,开设赌场期间,三人平均分得赃款四万余元。2015年底,任某2邀集被告人任树成一起开赌场,于是被告人任树成伙同任某2、邹某等人从2015年底至2016年8月期间,在石滩集镇的民房及乡下,继续以用扑克牌“牛牛”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天从上午九时赌到下午五时左右散场,每次赌博都是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抽头,参赌人员从几人到二十几人不等,赌博资金高达数万元。其中被告人任树成和任某2、任某3三个楼主主要负责联系场地、提供赌博工具、暧场,肖聪(在逃)负责放哨,被告人李志琴和邹某、黄某1负责收“斗子钱”,提供免费午餐和饮用水。被告人任树成和任某2、邹某提供赌具并平分赃款,开设赌场期间三人平均分得赃款四万元左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树成、黄国斌、李志琴、胡红武的基本情况,符合本案主体资格。2、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任树成、黄国斌、李志琴是抓抓获归案,被告人胡红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国斌、李志琴、胡红武无违法犯罪经历。4、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冻结被告人财产情况。5、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任树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我先后在石淮赌场里赌了二十多次,一直玩“斗牛”,五张牌比点数大小,一般是三百元或五百元一庄,可以翻到六百元、一千元,我玩得小,见过一万元一庄的,我输了五千元左右。我知道楼主有任树成和“羊四眼”,任树成的外甥“小聪”放哨,楼主的老婆收“斗子钱”,一般按百分之五比例抽成,倒庄五百元抽三十,一千抽五十,封庄一千抽五十元,摸到十点中了一千元抽三十元,一天能抽三千元左右,具体分成不清楚。2、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我来投案自首,我五次参与了“羊四眼”和“胡子”在石滩的赌博场赌博,最高输了七、八万元,有输有赢,共输了五、六万元。赌博从早上八、九点到下午,赌场提供免费午餐,赌博以“牛牛”方式,四人坐向,每人五张扑克牌,比大小,起庄二千元,可以翻到四千元、八千元,最高一万元,由“羊四眼”和“胡子”两人老婆按百分之五抽头,我给的抽头约有四、五千元。赌博的桌子是房东的,扑克牌和骰子是楼主提供的,有放哨的人,但我不认识。2015年上半年,我跟一个朋友来到石滩赌场玩“斗牛”,多少钱开庄不记得,看不到零钱,都是一百元的,我中途坐了一向,玩了一个多小时,输了一万多元。这个赌场楼主是“羊四眼”和一个石滩人开的,由两个楼主的老婆按百分之五收“斗子钱”。听说开了两年多,中途换了楼主,由“羊四眼”和石滩人合伙换成了“羊四眼”和“胡子”合伙。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我在石滩集镇黄某3家中赌场陆续赌博近一个月,输了约八万元。去过三个赌博地点,菜市场旁的黄某3家中,田某上熊家,往故县方向走三里左右一栋平房老屋。黄某3家中的赌场2016年上半年就开设了,楼主是“羊四眼”和黄国斌,赌过二、三次,赌得比较小,到6月,换成了“羊四眼”和“胡子”,玩的比较大,一般是三百元起庄,输赢几千元。赌博方式是“斗牛”,五张牌比大小,开始是五百元一庄,一直能翻到一万元一庄,倒了庄后还能继续按一万元一庄的标准继续推庄,不受次数限制。我知道的楼主有两人,“羊四眼”和“胡子”,由两个中年妇女按百分之五收“斗子钱”。4、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开始至今,我在石滩和杜市水口庙两个赌场赌博过。2014年下半年,任某2和黄国斌合伙开的赌场是在石滩农贸市场的一户人家,赌了约一年多,后来赌大了就转到石滩的上车屋,开始在黄国斌姐姐家玩了几天,后来转到另外一人家里,赌了一个多月,在2015年8、9月,被樟树人抄掉了。石滩黄某3家里赌场,2015年10、11月至2016年7月由任某2和任树成合伙开,因抓赌风声紧,他们的赌场转移到石滩的各个村庄赌。在任某2开的赌场,我经常去“钓鱼”,偶尔会坐向,玩的是“斗牛”,四个人坐向,每人五张牌,比点子大小,每庄一千元起,倒庄可以翻庄,依次翻成二千元、四千元、八千元、一万元的庄,“钓鱼”至少押一百元,不能押零钱,每场输赢都有十几万以上,我在这个赌场共输了六、七万元。赌场由任某2、黄国斌的老婆收庄家百分之五的“斗子钱”,任某2、黄国斌偶尔也会帮着收一下,开始没有什么“大脚”即赌得很大的人,一天可以抽到五、六千元,今年三月份开始来了很多“大脚”,每天的“斗子钱”有三、四万元,一直到现在。任某2和黄国斌合伙开的赌场没有放哨的人,任某2和任树成合伙开的赌场是任树成的外甥放哨,楼主自己看场子。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在石滩赌场参与赌博,楼主是“羊四眼”和“胡子”,邹某收钱。开始是在石滩农贸市场边赌博,后来抓得紧,赌得比较大就到石滩乡下赌博,乡下有三个地方,叫不出地名。玩的是“斗牛”,四人坐向,每人五张牌,比点子大小。赌场从上午赌到下午五点,并提供免费午餐。每庄一千元起,倒庄可以翻庄,依次翻成二千元、四千元、八千元、一万元,一万元的庄倒了可接着开一万元的庄,闲家和钓鱼最少押一百元,不能押零钱。每场赌博都有几万元以上,多的时候输赢有五万以上,我在这个赌场赢了二万多元。赌场收庄家百分之五的“斗子钱”,如庄家和闲家、钓鱼的摸到十点,楼主抽百分之五。李志琴、邹某收“斗子钱”,楼主一天可以收二、三万元。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开始,我在丰城石滩农贸市场后面一老屋、故县方向的一个地方、田某上的老屋三个赌场参与过赌博,有五、六次,一直玩的是“斗牛”,五张牌比点数大小,一般是一千元一庄,可以翻到二千元、四千元、八千元、一万元,一万元的庄倒了可一直开下去,每天的输赢有十多万元,我在这个赌场赢了一万左右。楼主是任树成、“羊四眼”和“胡子”,三人老婆收“斗子钱”,倒庄一般按百分之五抽成,封庄一般按百分之三抽成,只要有人摸到十点,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抽成,每天能抽到“斗子钱”二万左右。赌场从早上八点一直玩到下午,中午提供免费午餐,并提供扑克等工具,每天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我知道石滩集镇黄某3家中有个赌场,2016年5、6月份,我会去赌场“钓鱼”。这个赌场是任树成、任某2、邹某三人开的,基本上是上午开,下午结束,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四人坐向,每人五张牌,比点子大小,三百元起庄,可以翻到二千元、四千元、八千元、一万元,庄家推庄按百分之五收“斗子钱”,庄家和闲家摸到十点抽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由李志琴、黄某1、邹某收“斗子钱”,肖聪放哨。(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1、被告人任树成的供述,证实2015年底,任某2找到我说,他们的“牛牛”赌场已停了两个多月,问我愿不愿进场子,要不要加入一股,我同意了,于是我、任某2、“乐某”三人从2015年底至2016年8月期间在石滩镇农贸市场旁的黄某3老屋开“牛牛”赌场,玩的比较大或者人数比较多就在石滩乡下赌博,“牛牛”赌博方式是坐四向,每人五张牌,比点子大小,几点就是几倍,最高可中十二倍。我一般是早上会去顶向,参与赌博,三百元一庄的“牛牛”,把赌场养起来,等赌博的人多了,玩的大了,就会地动让其他人坐向,我会离开,别人玩多少钱一庄的“牛牛”我就不清楚了。每天上午九点开赌,中午赌场内提供免费午餐和饮用水,下午五点散场。我在的时候是三百元起庄,轮庄如果倒庄了,可以翻六百元或一千元的庄,一般是摸到“牛牛”按百分之三比例抽成,我一般不收“斗子钱”,大部分时间是“乐某”、任某2的老婆黄某1负责收“斗子钱”,我老婆李志琴偶尔会去赌场收“斗子钱”,散场后,黄某1把每天收来的“斗子钱”分成三份,由我、任某2、“乐某”三个楼主平分,每个楼主每天平均能分到五百元,开设赌场期间,我、任某2、“乐某”各分得四万左右的“斗子钱”。任某2、黄某1、“乐某”这些人在养场的时候都会顶向参与赌博。2、被告人黄国斌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我老婆胡红武在石滩镇农贸市场旁的民房里开麻将馆,“羊四眼”看到麻将馆位置好,能聚拢很多人,2014年11月,“羊四眼”、“猴子”邀我一起开“牛场”,我同意了。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在石滩农贸市场的“花花”家里赌,被丰城市特警大队抓了一次后,停了一、二个月,然后在石滩街上黄某3家里赌博,“乐某”与黄某3签订了合同,租金每年三千元还是四千元,在黄某3家里赌了两个多月,后来人多,赌得大的时候转到盘塘村我老屋赌了两天,在上车屋村我姐黄某2家里赌了约一个星期,2015年8、9月,在黄某2家里赌博时被人抄掉了场子,我感觉吃不住“羊四眼”、“猴子”,就退出来了。我退出后,任树成、“羊四眼”、“猴子”,接着开,开在黄某3家中。开赌场是以“牛牛”方式赌博,每人五张牌,比大小,轮庄,三百元起庄,如果倒庄了,可以接着推三百元或四百元、五百元都可以,也可以推跑庄,赌场每天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多,提供免费午餐。我负责联系场地、后某、提供扑克、打扫卫生等,“羊四眼”、“猴子”负责看场子、协调关系、叫人来赌博,黄某1、“猴子”老婆“乐某”负责收“斗子钱”,我老婆胡红武拿水等后某工作、监督收“斗子钱”、把所有“斗子钱”汇总,“斗子钱”由我和“羊四眼”、“猴子”三个楼主平分,平均每天收入三百元左右,一个月能赚八、九千,我总共应该分得四万左右。一庄一百元至三百元的庄,由庄家十元,庄家封一庄会给一百余元,庄家摸到“牛牛”通吃抽十元,闲家摸到“牛牛”赚二百元及以上会给十元。3、被告人李志琴的供述,证实在石滩开设赌场由任树成、任某2、邹某三人平分,我们三个女的每人轮流抽头,最多抽头一万元左右,我在赌场里呆过五、六次,我印象中每次抽头一千元左右,除去赌场开支有三百元左右的纯收入。4、被告人胡红武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我在石滩集镇农贸市场边租了“花花”的一栋老屋开麻将馆。2014年11月,“羊四眼”、“乐某”的老公找到我老公黄国斌说要在我麻将馆内开赌博场“牛场”,具体是黄国斌与他们商量的。2014年12月,被丰城市公安局特警队抓了一次,停了两个月没开,然后,“羊四眼”、“乐某”的老公、黄国斌就租了黄某3的老屋开赌博场,有时候还会去石滩的蛟塘村上赤屋黄国斌老家里及他姐姐黄某2家里玩。玩的一直是“斗牛”,比点数大小,一般是三百元一庄,可以翻六百元、一千元、二千元,有“大脚”即赌得大的人也会推跑庄,赌博输赢我不太清楚,我很少在赌场里。“羊四眼”、“乐某”的老公很少出现在赌场里,赌场的楼主有“羊四眼”、“乐某”的老公、黄国斌三个人,由黄国斌负责寻找,“小琴”为赌场内的赌博人员提供午餐,“羊四眼”的老婆“小黄”和“乐某”负责抽“斗子钱”,她们不在由我抽“斗子钱”,“斗子钱”都汇总到黄国斌处,“斗子钱”由三个楼主平分。倒庄一般按百分之五抽头,封庄一般抽百分之三抽头,不管庄家和闲家,只要有人摸到十点即“全牛”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抽头,我在的时候,一般能抽二千左右,一般从早上十点玩到下午五点三十分左右,由赌场提供免费午餐,2014年11月刚开始时由我负责做饭,后来请“小琴”负责做饭,工资一个月二千元。黄国斌于2015年9月左右就退出来了。5、同案人任某2的供述,证实2014年我儿子任某4与黄国斌、任某3(绰号“猴子”)在石滩街上开了一家麻将馆,任某4因麻将馆赚不到多少钱就退出来了,2014年5月我和我老婆黄某1去石滩当街,到黄国斌和任某3的麻将馆,见馆里有很多人,很热闹,我就与黄国斌和任某3商量开专门以“牛牛”方式赌博的场子,他们同意,在2014年5月开始经营“牛场”。2014年11月被丰城市公安局查处过一次,就停了好长一段时间,从2015年4、5月份恢复经营,因内部矛盾三个人于2015年10月拆伙,合伙经营大约十个月左右。赌场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三、四点,大部分时间在黄某3家里玩,有时候也会换动地方,比如“花花”家里,还有一些叫不出名字的人家里,人多的时候有二十多人,少的时候五、六个。我老婆黄某1、黄国斌老婆胡红武、任某3老婆邹某三场子里收“斗子钱”、做饭、提供免费午餐、打杂等,我、黄国斌、任某3三个楼主分工不是很细,一般在场子里见事就做,黄国斌管理“斗子钱”,早期一个月分一次,后面收益大了,就几天分一次,有时一天分一次,由三个楼主平分。一般是一百元、二百元一庄,好的时候是五百元一庄,封庄、倒庄都是收百分之五的“斗子钱”,每天平均能收到一千元左右,开赌场期间收益有十多万元,除去开支,我们三个楼主每人应分得四、五万元左右。2015年12月开始,我、任树成、任某3开设赌场一个月左右,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底又继续开,前后开了约五个月左右。赌博地点不停变换,一般是每天上午九、十点开始至下午四、五点结束,我们三个楼主联系场地,提供赌博工具,人少的时候顶向暧场子,邹某、李志琴收“斗子钱”、做饭、提供免费午餐、打杂等,肖聪负责放哨,我负责管理、分配“斗子钱”,少的时候一、二千,多的时候三、四千元,开始一个月分一次,后来每天分一次,由我、任树成、任某3三个楼主平分,总收入九万元左右,我分得有三、四万元。6、同案人黄某1的供述,证实2014年4、5月分,黄国斌、邹某、任某2在黄国斌的麻将馆开“牛场”,2015年期间场子被公安抓过一次,又被别人抄了一次,黄国斌就退出,任树成进来,任某2、邹某、任树成接着开“牛场”,一直到2016年4、5月份,场子设在黄某3家里。在黄国斌麻将馆里,开始玩得小的时候六十元或一百元起庄,可以翻到三百元、五百元,玩得大的时候是三百元起庄,可以翻到六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最多连推三庄,玩一百元一庄,我们不收楼钱,庄家封庄后随意给吃红的钱,三百元的庄倒了收庄二十元,五百元的庄倒了收三十元,一千元的庄倒了收五十元,二千元的庄倒了收一百元,五千元的庄倒了收二百元,一天可以收到一千多元的楼钱,由黄国斌、邹某、任某2三个楼主平分,任某2没向我讲过分到多少钱。三个楼主没具体分工,李志琴、乐某都会收楼钱,肖聪放哨,我会在外面买炒粉给赌博的人吃。(四)辩认、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指认现场位置和辩认开设赌场人员情况等。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树成、黄国斌、李志琴、胡红武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树成、黄国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志琴、胡红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树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红武自动投案,虽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树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二、被告人黄国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志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胡红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晓明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思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改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