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恢22号刘伏强、文佳刘伏强与文佳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恢22号刘伏强、文佳: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伏强与被执行人文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桃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伏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伏强与被执行人文佳于2017年5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文佳于2017年5月11日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桃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伏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文佳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桃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